大洋新聞 時間: 2013-11-26來源: 信息時報 作者: 何小敏
  近日,有讀者問,他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,去意已決,並已找到一份新的理想的工作。但勞動爭議還未了結,是先離職再仲裁或起訴,還是先解決爭議再入職新公司?兩種選擇會有何種風險,要註意哪些事項?
  黃夢燕表示,在實踐當中,勞動者要入職新的單位,前提條件是要結束原來的勞動關係,對方會要求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。如果還未從原單位離職,就入職新單位,則可能面臨新單位以雙重勞動關係問題向勞動者追責的法律風險。
  實踐當中,用人單位一般比較介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糾紛,作為勞動者,最好通過協商的方式,對糾紛有一個了結。即使後期與原用人單位通過訴訟解決糾紛,勞動者最好不要將該糾紛告知新的用人單位。
  就勞動糾紛本身而言,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,勞動者先行自願離職,則不能主張經濟補償。而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,法律上規定瞭如克扣工資、未依法繳納社保或其他明顯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。此種情形下,勞動者如果要先行離職,需向用人單位提出被迫離職通知,通知上應寫清楚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、克扣工資等情形而離職,為後期主張經濟補償金保留證據。反之,如果在離職通知上註明,因個人原因離職,則難以得到補償。
 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
    (原標題:遇勞動糾紛能否先離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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